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处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在运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经处理排放的污水超过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