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数量较大的,鼓励和支持送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禁止随意丢弃畜禽尸体。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染疫畜禽、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通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委托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陆域发现病死畜禽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陆域发现病死畜禽数量较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