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的技术指导,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配套建设输送管网和水肥一体化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可以自行配套土地,或者通过与农户签订协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就近消纳利用。粪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的消纳能力。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区(县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土地的消纳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