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