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和数据标准体系,推进跨领域、跨部门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汇聚、分析和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精准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服务运行保障、技术研发应用、服务平台对接、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