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