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1
Amended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