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