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

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