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开山采石工作的领导,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开山采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禁止开山采石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