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小型工程、临时工程、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治理体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工程和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和督导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各自行业内相关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开展监督巡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