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规范以及标准的情况;

(二)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三)协助做好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五)协助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