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国家、省的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测定的费率,确定工程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并足额按时拨付。

对因工程变更所增加或者减少的安全措施费用,在符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可,审计机构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应当予以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