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