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分工实施: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居住区绿地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明确的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明确绿化管理责任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