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十公顷以上公园绿地、一公顷以上广场绿地、主要景观道路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