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因非工程质量原因导致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九十日内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逾期不申请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质量保证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