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主动对接、同步推进。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应用、技术支撑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及其职责,将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纳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工作任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