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未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和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的;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停车场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未及时修复,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