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养护的;

(四)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五)应当调整或者撤除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人认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增加、调整或者撤除的,可以向设置部门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收到意见后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增加、调整或者撤除的,除占道抢修、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等临时增加、调整或者撤除外,设置部门应当于增加、调整或者撤除停车位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