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居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管理规约中可以对车辆停放管理进行约定,明确车辆违规停放的处理等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管理规约编制的指导。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明确约定车辆停放管理以及车辆违规停放处理措施等内容。
占用居住区内消防通道或者占用管理规约中明确禁止停放车辆的公共通道违规停放车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应当向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