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留检、处置流浪犬只、被没收犬只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

支持和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组织犬只收容、领养等活动。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等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必要的饲养和救治措施,建立犬只收容档案。禁止将收容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