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身体缺陷;
(二)驾驶人、乘坐人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三)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四)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五)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六)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没有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的,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依次等候;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八)禁止双手离把、扶身并行、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九)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等路段;
(十)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