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或者未用犬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