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违规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