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二)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将犬只依法处理。

电子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