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二)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将犬只依法处理。
电子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