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不断提高污泥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后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