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

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