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时间,污染防治措施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