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飞灰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