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村民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

生活垃圾投放设施应当合理设置,并标注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分类标识,便于公众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