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落实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