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