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