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校应当对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