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承担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工作队伍。学校应当明确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校园安全保卫服务。

民办学校应当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