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三江岸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三江岸线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长江上游意识,防止房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着力提升三江岸线环境景观品质,将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保护工作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制定三江岸线保护权责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审议研究岸线保护规划、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协调解决岸线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和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三江岸线保护相关工作。

三江岸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岸线保护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实施岸线保护。

三江岸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岸线保护工作,对违法利用、占用岸线以及破坏岸线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