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调查,提出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