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出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限制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实施网络接入或者改造;

(四)除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五)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违法建设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劝阻、不报告;

(六)协助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违法建设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七)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

(八)违法违规收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