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政府投资、资助或者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补贴和有关费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资助或者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补贴和有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