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营造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氛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在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优先安排从事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