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在编制医疗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医疗卫生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将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医养服务。

新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时,可以同步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