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老年人养老主要以居家为基础,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自觉承担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助购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医疗康复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安宁疗护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学习教育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