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配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以及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未达到每一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配置。
占地面积较小或者居住户数较少的多个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