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按照医养结合、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和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一二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分区分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