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一般管理区狂犬、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