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公安机关对养犬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发。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