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四)中央、省驻珠生产经营单位,包含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五)化工园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六)工业园区是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产业为主集聚发展、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七)危大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八)本条例"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