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启动约谈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约谈代替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