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管道燃气设施加建工作。对于已完成管道燃气设施加建的小区,满足安全通气条件的,应当及时开通管道燃气,逐步减少瓶装燃气的使用。
燃气经营者负责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监护方法。施工过程应当有燃气经营者指派的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